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28民初3174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4月16日出生,住山西省长治市城区营口小区**楼****。
身份证号:1404211***********。
被告:上海松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晓磊,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67年8月21日出生,驻浙,驻浙江省东阳市城东街道东屏村后奕**div>
身份证号:3307241967********。
第三人:华润新能源(唐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辛文达,系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西北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春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海松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华润新能源(唐河)有限公司、西北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第三人华润新能源(唐河)有限公司、西北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第三人华润新能源(唐河)有限公司、西北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第三人华润新能源(唐河)有限公司、西北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唐念存
审 判 员 徐 磊
人民陪审员 刘 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高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