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天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正荣苏南(苏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天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5民终17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正荣苏南(苏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东太湖路38号6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良娟,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浦学纵,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天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石湖新路95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智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正荣苏南苏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荣苏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天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建装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20)苏0506民初10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正荣苏南公司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或改判、变更一审判决。事实和理由:一、正荣苏南公司有权就工程款金额进行二审。二、最终认定金额应当是复审金额2490680.99元。三、正荣苏南公司有权不认可正荣苏南公司单方委托第三方机构作出的造价咨询报告,有权申请造价鉴定。 天建装饰公司二审辩称,一、案涉工程是固定总价合同,已经通过竣工验收,正荣苏南公司出具了七张变更签证单,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总价款273558.34元正确。二、正荣苏南公司以质量问题为**拒付或减付工程款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天建装饰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正荣苏南公司支付装修款913197.15元;2、正荣苏南公司支付利息33900.6元及以欠付装修款913197.15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3、本案诉讼费用***苏南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9月22日,发包方(甲方)正荣苏南公司与承包***装饰公司签订《正荣苏州国领项目65#楼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正荣苏州国领项目65#楼精装修工程,建筑面积约21340平方米。承包范围为工程设计图纸内与合同要求范围内的国领项目65#楼精装修(不含软装)、水电、设备安装、拆改工程,以及为完成工程内容发生的所有工程措施项目和保修工作。本合同总价属闭口包干性质【包工程承包范围、包规范及技术要求、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工资及材料价之任何市场差价、施工管理费、所有间接费、综合费率、大型机械进退场费、保险、利润和国家规定的任何收费、税金、必须的加班费、费率或汇率的变动、专利费、包装空运、国外及本地存仓、运输、因材料或设备迟到所产生的窝工费、通过政府相关有权主管部门(包括且不限于质检站、防雷办、技防办、人防办、消防等部门)的检测、验收费用等】。分包合同总价除按本合同规定外,不得以任何方式调整或变更,任何计算分包合同总价算术上或数量上的错误皆由指定分包单位承担并应视为已被双方接受。包干总造价为2143954.91元。总工期60个日历天,该工期包含了总包移交前的深化图纸及相关材料下单时间,并已充分考虑下雨、台风、停水、停电、节假日等因素影响。合同规定的竣工指合同约定工程承包内容全部完工,经甲方及监理验收合同并移交甲方的日期。本工程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乙方于每月25日前向甲方提交上月完成工程量(产值)的进度报表,按甲方审定的已完成产值的70%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完工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甲方审定的已完产值的80%,竣工结算审批完成后十五天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结算总造价的5%作为工程质保金,于保修期满后无息返还乙方。工程结算条款约定,本合同对固定包干总价进行调整的情况及条件如下:(1)经甲方现场代表、设计院及监理单位签字**认可的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及设备增减;(2)甲方另要求实施并经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签字**认可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加及设备增加;(3)因设计变更引起的并经甲方认可的工程主要材料品牌变更;(4)合同约定的暂定价项目的价格调整。除上述情况外,合同固定包干总价一律不予调整。合同暂定价项目为无,工程结算价款计算方式为结算总价=合同包干总价+设计变更项目价款调整+暂定价项目价差调整+现场签证+奖励-违约金-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扣款项目。竣工结算程序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同且办理完工程移交手续后30天内,乙方应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给甲方,甲方收到之后90天内提出审核意见。乙方收到审核意见15天内提出反馈意见,逾期未反馈审核意见,视同认可甲方审核意见。乙方所报送的结算资料不完整,甲方有***结算或退回结算资料。质量保修期为两年,从工程竣工验收合同之日起算。合同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甲方落款加盖天建装饰公司合同专用章,乙方加盖正荣苏南公司公章。 2017年1月13日,天建装饰公司、正荣苏南公司项目部及监理单位就涉案工程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形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单一份,该竣工验收单载明验收时间为2015年10月25日。 审理中,双方对于涉案工程是否已达成决算合意产生争议,天建装饰公司认为,正荣苏南公司委托中诚工程建设管理(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诚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工程造价结算审核,中诚公司出具了《工程结算审定单》,审定价格为2735558.35元,正荣苏南公司工作人员将审定价格告知其,其对此无异议,但此后正荣苏南公司反悔审定价格,另外委托北京筑标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筑标江苏分公司)进行重新审核,审核价款为2490680.99元,其对该价款不认可,其认为双方此前已达成了结算价款2735558.35元,已形成决算合意。对此提供如下证据材料予以佐证: 1、天建装饰公司经理**与正荣苏南公司造价工程师***于2018年5月17日至同年6月13日的微信聊天记录,该微信聊天记录反映,***将已经过正荣苏南公司审核的7张现场签证费用审批表发送给**,7**证审批表系针对变更工作量价款的确定,要求天建装饰公司**后回传给正荣苏南公司,证明双方已就变更工程价款达成了结算合意,此后***离职,***微信要求**与正荣苏南公司**跟进后续结算事宜。 2、7张现场签证费用审批表,具体签证名称及价款:1、65号楼地下室及一楼、二楼、三楼平面布局及地坪变更,建设单位审批意见为确定审核价款398804.53元;2、65号楼一楼客厅跟进现场层高进行提升调整,建设单位审批意见为确定审核价款10880.97元;3、65号楼已完工位置变更城墙纸,建设单位审批意见为确定审核价款50117.9元;4、65号楼部分位置完工后更改为镜子,建设单位审批意见为确定审核价款23829.86元;5、65号楼一楼客厅顶面增加银箔,建设单位审批意见为确定审核价款5086.04元;6、65号楼完工后部分位置更换硬包及边框,建设单位审批意见为确定审核价款50629.86元;7、65号楼零星变更内容,建设单位审批意见为确定审核价款52254.26元。上述七张现场签证费用审批表施工单位报送栏具体列明了工作内容及价款,监理单位意见均为“确认属实,工程量详见清单,费用由业主审核。”建设单位审批意见共计四栏,项目部栏内项目部负责人处有相关人员签名,工程管理部栏内专业工程师、工程管理部负责人处均由相关人员签名,并注明“同意上报”,加盖了正荣苏南公司项目部公章,成本管理部栏审核确定价款,造价工程师***签名及成本管理负责人签名,并加盖了正荣地产苏州公司造价核定章。最后为领导审批栏,均有负责人签名,施工单位意见均加盖了天建装饰公司公司公章。审批表尾部备注:1、本单原件作为结算依据存甲方成本管理部,复印件一式四份(复印后再盖造价核定红章),工程管理部、成本管理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执一份;2、本签字由施工单位报送至建设单位;3、本签证成本管理部公章必须为造价核定红章,签证方有效;4、甲方工程师必须填写签证原因。天建装饰公司**,施工的时候没有形成签证审批单,是在正荣苏南公司委托中诚公司造价审核时形成的,即为证据一中正荣苏南公司工作人员微信中发送给其,其加盖公司公章,再扫描回传给正荣苏南公司,原件正荣苏南公司应该持有的。 3、天建装饰公司经理**与正荣苏南公司工作人员***微信聊天记录,***离职后让**与**联系结算,后**与**联系结算事宜,**微信中提供了***联系方式,后又于***联系。 4、中诚公司员工**向天建装饰公司发送短信,附件为工程审定结算书。当时正荣苏南公司委托中诚公司进行造价审定,天建装饰公司公司予以配合,故向天建装饰公司发送了审定结算书纸质材料,审定价格为2735558.35元,即为固定总价和7**证审批表的价款。由于系正荣苏南公司委托,故中诚公司将审定资料原件交给了正荣苏南公司。 5、结算资料归档清单复印件。该归档清单目录显示归档材料有开工令及竣工验收证明、签证单、竣工图及现场量数记录以及七个附件:工程结算通知书、工程结算工作交接单、工程结算对账单、工程结算审批表、工程结算协议书、工程结算资料清单、结算核对记录表。材料移交人为***,接收人为任雪,移交时间2018年8月16日。天建装饰公司**,该材料其从正荣苏南公司处复印,当时双方都已达成了按中诚公司审定的价格作为结算价格的合意,天建装饰公司公司已将涉案工程全部材料移交给正荣苏南公司,正荣苏南公司已将全部材料进行归档,天建装饰公司仅复印了附件三工程结算对账单、附件四工程结算审批表,其他材料没有复印,其中工程结算对账单显示已开具了金额为2143754.91的发票,截至2018年4月18日,已付款总额为1822361.18元,乙方财务经办人处有人员签名,工程结算审批表载明一审金额为2735558.35元,已付款为1822361.18元,相关部门栏由多名人员签名,相关领导及总经理栏均有人员签名。结算资料归档清单已说明双方已达成了结算合意,只是之后正荣苏南公司集团公司不同意一审金额,故由集团公司安排了二审。 正荣苏南公司质证表示,对证据一真实性无法确认。证据二,天建装饰公司应提供签证审批表原件,正荣苏南公司处没有该材料的原件,天建装饰公司应承担举证责任。若该审批表存在,该审批表载明“同意上报”表示只是走正荣苏南公司内部审批流程,并未最终确定,即签证未生效,不能作为结算依据。变更工程在施工的时候是否形成了签证审批表不清楚。证据三微信真实性无法确认,***、***为正荣苏南公司员工,***不确定是否为正荣苏南公司员工。对于证据四,**身份无法确认,发送给天建装饰公司的工程审定结算书没有加盖公章,无法确认真实性。另外,正荣苏南公司委托的中诚公司出具审核报告以后,正荣苏南公司认为有问题,故没有加盖正荣苏南公司公章,故又另外委托筑标江苏分公司进行审定,后筑标江苏分公司出具了审核报告,造价为2490680.99元,正荣苏南公司对该造价实际也不予认可,但为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正荣苏南公司才勉强认可二审的审定金额即2490680.99元。证据五为复印件,真实性无法核实。另外,正荣苏南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正荣苏南公司付款前提条件之一为“甲方审定”,根据天建装饰公司提供的《结算催告函》左下角标注“最终时间以集团审核为准”,说明天建装饰公司参与并认可以正荣苏南公司集团公司审核作为前置程序,对此提供***于2018年7月29日向天建装饰公司经理**发生的邮件,***发送邮件要求天建装饰公司按照二审审定价格2490680.99元予以确认。天建装饰公司质证表示,邮件真实性没有异议,次日天建装饰公司经理**邮件回复原、正荣苏南公司双方已达成了结算,现正荣苏南公司集团公司要求按照二审金额确认,天建装饰公司公司不予认可。结合天建装饰公司提供的证据一、二、三可以证明天建装饰公司**参与了结算,最终双方以中诚公司出具的审定报告确定的造价达成了结算合意,最后只是正荣苏南公司集团公司不同意按照中诚公司审定的价格作为结算价格,导致正荣苏南公司违反诚信,要求按照二审确定造价。 审理中,正荣苏南公司就涉案工程造价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正荣苏南公司表示,本案诉讼过程中,其至涉案工程现场勘查,实际施工并不符合合同清单及图纸要求,存在如下严重违约行为:有20樘门未安装、楼梯间未按合同要求呈现***墙面、一层橱柜未按合同要求品牌“***”安装、二层男孩房/女孩房浴缸品牌要求不符等,仅其统计上述不符费用即达361865.48元,虽然涉案房屋已于去年交付出售并交付给小业主,但小业主至今未入住,现场未发生变化,具备鉴定条件。天建装饰公司**,涉案工程于2015年10月25日正式竣工,后移交给正荣苏南公司,天建装饰公司不清楚正荣苏南公司何时出售、何时交付小业主,但目前现状是交付给小业主了。双方已就结算达成了协议,正荣苏南公司已向其发送了签证费用审批表,该表加盖了造价核定章,可以作为结算依据,法院不应该再启动鉴定程序。另外,正荣苏南公司提出数量、品牌等与合同不符为明显问题,在竣工验收及后续两次审核不可能没有发现。考虑涉案工程已交付3年,正荣苏南公司完全有可能自行对装修进行了变更,无法确定目前状态即为交付正荣苏南公司时的状态。 审理中,法院要求正荣苏南公司提供中诚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现场签证审批表原件以及结算资料归档清单所列材料。正荣苏南公司仅提供了中诚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其余材料正荣苏南公司均未提供。中诚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中的工程结算审定单审定金额为2735558.35元,建设单位为空白,施工单位加盖了天建装饰公司公司公章,咨询企业栏加盖了中诚公司公章,另外汇总表载明的7**证费用的金额与天建装饰公司提供的现场签证费用审批表金额一致,同时后附了签证工程量清单。另外,正荣苏南公司提供了筑标江苏分公司于2018年7月26日作出的审核报告,该审核报告在一审的基础上对签证部分再扣减244877.35元,最终核定金额为2490680.99元。 审理中,法院向**调查查明。****,其为一审审计的经办人,一审审计根据现场情况及相关图纸进行造价审核,当时双方主要争议为赶工费如何确定,正荣苏南公司核实确实存在赶工事实后,双方协商将赶工费拆解到其他项目中,不再体现赶工费名目,最终经原、正荣苏南公司双方协商确定后才出具了审计报告,正荣苏南公司负责人表示***苏南公司自己去负责解决集团公司内部审计流程。另外**同时向法院提供去涉案房屋现场审计拍摄的照片。原告质证表示无异议。正荣苏南公司质证表示,**的身份及所作的**内容的真实性无法核实,**也表示工程造价要经过集团公司内部审计。 审理中,天建装饰公司、正荣苏南公司一致确认,涉案工程已过质保期,已付装修款总额为1822361.18元。天建装饰公司天建装饰公司**,截至2017年1月,正荣苏南公司共计支付装修款1715163.43元,2018年2月12日,正荣苏南公司支付装修款107197.75元,其已开具了固定总价部分2143754.91元的发票,后续由于总价款不确定,故没有开具,待法院判决确定后立即可以开具。关于利息,计算方式为三个部分:1、固定总价2036757.16元部分计息。根据合同约定,正荣苏南公司收到天建装饰公司的竣工结算资料9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竣工结算审批完成后15天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正荣苏南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该日晚于实际递交材料日)收到结算资料,即正荣苏南公司最迟于2017年10月23日前应当出具审核意见,最迟于2017年11月7日支付结算总价95%,即应付2036757.16元(2143954.91元*95%),自2017年11月8日开始计息,根据正荣苏南公司已付款时间节点,按年利率4.35%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利息总额为18243.62元。2、质保金107197.74元(2143954.91元*5%)部分计息。2017年1月13日,双方签署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单(该日期晚于实际竣工日),合同约定保修期自竣工验收起2年,即2019年1月12日保修期届满,按约约定于30日内退还质保金,即于2019年2月11日退还,于2019年2月12日开始计息,按年利率4.35%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利息为2401.82元。3、签证价款591603.42元部分,该部分自愿从2019年2月12日起计息,按年利率4.35%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为13255.16元。综上三个部分截至2019年8月19日利息总额为33900.6元,此后以913197.15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息。正荣苏南公司正荣苏南公司**,已付款时间节点不清楚,对于天建装饰公司主张按上述方式计息计算方式无异议,但本案付款条件不成就,不应计息。 以上事实,有天建装饰公司提供的《正荣苏州国领项目65#楼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现场签证费用审批表、微信聊天记录、竣工验收单、结算催告函、结算资料归档清单复印件,正荣苏南公司提供的邮件、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现场照片,及本案庭审笔录、谈话笔录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是否已就涉案装饰装修的结算价款达成合意。首先,根据天建装饰公司提供的证据以及中诚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可以证实,在正荣苏南公司委托中诚公司审核造价过程中,双方根据《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形成了7份现场签证费用审批表,现7份签证费用审批表均加盖了造价核定红章,签证有效,可以作为结算依据。天建装饰公司已举证证明7份现场签证费用审批表的形成过程、取得方式,并无任何疑点,而现场签证费用审批表备注表明原件交存正荣苏南公司成本管理部,对此正荣苏南公司更易完成举证,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向法院提交以便核对天建装饰公司提供的扫描件的真实性,在法院的要求下正荣苏南公司未提供,应承担不利举证后果。另外结合法院向**的调查情况,可以证实双方已达成了结算协议,法院对天建装饰公司提供的现场签证费用审批表予以认定,作为结算的依据,即涉案工程装修结算价为2735558.33元(固定总价2143954.91元+签证费用591603.42元),正荣苏南公司已付1822361.18元,尚欠装修款913197.15元,现质保期已届满,该尚欠款***苏南公司应予支付。正荣苏南公司辩称以正荣苏南公司集团公司审核意见为准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其次,涉案工程已于2015年10月25日竣工,直至2017年1月13日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天建装饰公司一再催促正荣苏南公司办理结算,正荣苏南公司长时间拖延不结算,正荣苏南公司举证的***于2018年7月29日向天建装饰公司发送的邮件明确要求天建装饰公司按照二审金额确认,至此也未对二审金额提出异议,而在诉讼过程中,又表示不认可二审金额,有违诚信。正荣苏南公司在工程竣工达三年之久,不存在任何结算障碍以及在自行委托一、二审的情况下,况且,根据法院向**调查情况,中诚公司实际系结合装修现场情况进行的审核,而正荣苏南公司至今仍然以天建装饰公司施工存在诸多明显不符合同约定为由要求扣减装修款或申请司法鉴定从而确定造价,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正荣苏南公司应支付利息,现天建装饰公司主***苏南公司支付利息,符合双方约定,且正荣苏南公司对利息计算方式无异议,法院予以认定。综上,天建装饰公司主***苏南公司支付装修款913197.15元、截至2019年8月19日利息33900.6元及以欠付装修款913197.15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计算的利息,法院予以支持。鉴于双方已就涉案工程装修款结算达成协议,故法院对正荣苏南公司提出的司法鉴定申请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正荣苏南(苏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天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修款913197.15元、利息33900.6元,及以欠付装修款人民币913197.15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6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1967元,***苏南(苏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二审另查明,天建装饰公司一审中提供的七张现场签证费用审批表建设单位审批栏内有周全签字,并注明日期2018年5月16日。 本院认为:正荣苏南公司与天建装饰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约定案涉精装修工程总价属闭口包干性质,除合同约定清醒情形外,总价不得以任何方式调整或变更。天建装饰公司施工完毕后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具备结算条件,正荣苏南公司委托中诚公司进行工程造价结算审核,中诚公司已经完成审核,并出具了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其审定的总价为合同约定包干总价加上七张现场签证费用审批表载明的金额。根据签证单上签字日期可以看出七**证单均是在审价过程中双方补签形成,正荣苏南公司已经完成了审批手续,因此中诚公司审定的工程总价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正荣苏南公司认为中诚公司审价报告有问题,又另行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审核,并在一审中又否定自己先后委托形成的两份审价报告,有违诚信,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正荣苏南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187元,由上诉人正荣苏南苏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稚群 审判员  郑 雄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法律文书履行提示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具有国家权威性和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应当依法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将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将面临以下执行风险: 一、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对其名下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并有权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经营场所进行搜查。 二、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三、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四、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及实际控制人予以罚款、拘留。 五、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或者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或者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座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须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七、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或者通过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人民法院有权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电子显示屏、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并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向征信机构通报,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有权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有权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八、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