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天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5920正荣苏南(苏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天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506民初5920号 原告:正荣苏南(苏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东太湖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天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石湖新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智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正荣苏南(苏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荣置业公司”)诉被告上海天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天建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正荣置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上海天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正荣置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按照合同及图纸要求修理、返工,或赔偿其损失1004948.51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22日,其与被告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其将正荣▪苏州国领项目65号楼精装修工程发包给被告。但被告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和标准施工,经其复核,共有28项施工内容不符合合同约定,涉及修复费用1004948.51元。其要求被告返工、修复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上海天建公司辩称:案涉工程系样板房装修工程,该工程于2015年10月25日竣工,但原告未经竣工验收就于2015年11月底就投入使用并对外展示,直到2017年1月13日才签署竣工验收单。根据合同约定,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两年,现已超过质保期。此外,原告在2019年时已将涉案样板房出售。综上,其要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5年9月22日签订《正荣▪苏州国领项目65#楼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由被告上海天建公司承接正荣▪苏州国领项目65号楼的精装修工程,该工程项目的质量保修期为2年,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后双方于2017年1月13日就案涉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并签订了工程竣工验收单。 另查明,因原、被告就案涉工程的款项结算存在异议,本案被告上海天建公司已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立案,案号为(2020)苏0506民初1000号。目前该案尚在审理中。 审理中,原告表示案涉房屋已按现状售予他人,买受方接受了房屋装修存在的瑕疵,转让价格是按照房屋毛坯价再考虑装修实际价值确定的,但未明确是否因装修问题进行了折价。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施工合同、说明,被告提供的工程竣工验收单及法院制作的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认为被告未按合同及图纸施工,并以此为由要求被告修理、返工或赔偿损失,但上述问题其在竣工验收时及质量保修期内均未提出。现案涉不动产已过质量保修期且已售予他人,故原告主张修理、返工及赔偿损失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正荣苏南(苏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923元,由原告正荣苏南(苏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 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