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天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天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宜宾市兴兴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502财保106号 申请人:上海天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石湖新路95号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607255384T。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宜宾市兴兴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西街61号1幢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MA68UMGT8K。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天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宜宾市兴兴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价值2244255元的财产。担保人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为申请人上海天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并出具保单保函(保单号:351005304802020000005)。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天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宜宾市兴兴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价值2244255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天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郭 佳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谭皓天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