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沪0106民初33396号
原告:上海天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石湖新路
XXX
号
XXX
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冶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大连西路
XXX
号
XXX
幢
XXX
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市静安区茂盛大厦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XXX
号。
负责人:***,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业委会委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天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天建公司
)
与被告上海冶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冶金公司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19
年
7
月
12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因案情需要,本院依法追加上海市静安区茂盛大厦业主委员会
(
以下简称业委会
)
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20
年
7
月
30
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冶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业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第三人向原告支付工程余款
308,927.3
元;
2
、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及理由:
2016
年
,
原、被告就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XXX
号茂盛大厦改造工程
(
一期,以下简称系争工程
)
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
约定由原告实施该工程,工程总价款按审定造价结算,工程项目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后支付
50%
工程款,审价完成后半年内支付至工程造价的
95%
,剩余
5%
为工程质保金。签约后,原告按约于
2016
年
11
月进行施工,于
2017
年
4
月
18
日完成工程验收并交付使用。该工程经审计后的总造价为
1,690,514
元,第三人已支付
1,381,586.7
元,尚欠
308,927.3
元。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冶金公司辩称,
308,927.3
元工程款确实尚未支付,但被告系接受第三人委托,与原告签署施工合同。系争工程的得益者是全体小区业主,建设单位是第三人,所以真正的合同当事人是原告与第三人。第三人委托被告从小区维修资金账户中走账代付工程款,即原告先向第三人提交付款申请,第三人再通知被告付款。被告认为,真正的付款义务方是第三人,亦不同意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人业委会述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一,第三人不是施工合同相对方,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不应承担付款义务。第二,被告作为专业的物业公司,明知时任业委会没有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召开业主大会,也没有征求书面意见,却依然违规动用维修资金,造成全体业主的损失,故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业主签字授权的工程款金额为
130
万元,而审价结果远高于该金额;很多工程项目实际并未施工或交付使用,质量存在重大缺陷;工程竣工单来源不明;工程保修期低于国家标准,故要求法院组织现场核查,对工程进行审价后据实结算,并扣除
5%
质保金。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冶金公司曾系茂盛大厦业主委员会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方,于
2019
年
1
月底退出该小区。该小区业主大会直至
2019
年
5
、
6
月才形成书面议事规则,此前未形成书面议事规则或维修资金管理规约。
2016
年
12
月
1
日,业委会向冶金公司出具《委托书》一份,载明系争工程已经业主大会征询通过,并经招投标确定,由天建公司中标,标的总价
130
万元左右,兹委托冶金公司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并在授权后按施工步骤和有关规定,从本小区维修资金中支付费用。
同年,冶金公司
(
甲方
)
与天建公司
(
乙方
)
就系争工程签署《工程施工合同》,载明工程内容为
(1)
新建工程
①
移建小区垃圾房一座
②
原地址复建安保监控室一座
③
原址改建物业管理用房一座
④
原自行车停放棚修缮一座
(
含电瓶自行车投币充电箱
)
⑤
小区新增铸铁艺大门一项
(
二樘
)
⑥
户外铝合金告示栏一项
⑦
监控室二处
(
安保房、住宅楼门房
)
一项
⑧
清除杂物、障碍物及垃圾外运等一项;
(2)
小区智能化管理工程一项
①
数字
IP
监控系统
②
电子围栏系统
③
停车场智能高清车牌识别管理系统
④
人行闸机管理系统
⑤
电梯梯控系统
⑥
门禁一卡通系统
⑦
巡更系统
⑧
**对讲系统
(
不包括用户室内显示器
)
⑨
户外
LED
屏系统
⑩
通话对讲系统;
(3)
室外灯光、智能化管理管路敷设一项
(
含室外照明和住宅楼和商场楼间遮雨棚灯光改造
)
;
(4)
原地下一、二层机动车停车库修饰和灯光改造及标志设置一项。开工日期为
2016
年
11
月
26
日
(
以开工审核批准日期为准
)
,竣工日期为
2017
年
2
月
26
日
(
以完成工程竣工综合验收日期为准
)
,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签约合同价详见预算报价表
(
暂定,最终按审定工程造价结算
)
。工程项目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后支付至合同价的
50%
,工程审价完成后半年内支付至审定工程造价的
95%
,工程保修金为审定工程造价的
5%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签定《上海市改造工程保修合同》之日起算,该合同由业主授权委托的物业公司与施工总包单位另行签定。乙方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该合同鉴证方载明为业委会,但落款处无业委会**。合同签署后,天建公司进场施工。
2017
年
4
月
18
日,系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竣工验收单》上有天建公司、冶金公司茂盛大厦管理处及业委会**。
2017
年
6
月,上海市静安区茂盛大厦业主大会
(
以下简称业主大会
)
委托案外人上海沪中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沪中公司
)
对系争工程进行审价。根据沪中公司出具的《茂盛大厦改造工程
(
一期
)
审价报告》,系争工程原预
(
结
)
算造价
1,505,259.89
元,经审核,审定造价
1,690,514
元,比送审造价
1,891,838
元,核减
201,324
元,核减率
10.64%
。天建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冶金公司茂盛大厦管理处、业主大会作为建设单位均在《工程审价审定单》上**、签名。
2017
年
1
月
-2018
年
1
月期间,业主大会陆续从小区维修资金账户向冶金公司支付工程款
1,381,586.7
元,冶金公司已将该款支付给天建公司。
审理中,关于系争工程的启动、实施是否经过合法程序。冶金公司申请前任业委会主任***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表示,其自
2005
年起担任业委会主任,
2018
年
3
月离职。业委会委托了冶金公司与施工单位签署施工合同,施工单位是业委会直接邀标的。系争工程于
2016
年开工,
2017
年竣工,并已经过审价程序,所有工程款均从维修资金账户中支付,尚有
20%
工程款未付的原因是其当时因个人身体原因而卸任,且维修资金账户余额不足。业委会当时制定了整个工程的施工方案,小区共计
96
户业主,其中
20
户参加了会议,剩余业主是业委会委托冶金公司上门征询意见的。征询意见表就是小区的一种表决方式,这是小区的常规做法,其中的
“
外部环境
”
其实包括了所有施工项目。因无法组织全体业主召开业主大会,所以之后由
5
名业委会成员开会表决通过了该方案,并进行了公示。天建公司、冶金公司均表示对证人证言无异议。业委会表示不予认可,实施系争工程未召开业主大会,也未经过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违反了维修资金账户使用规则。对业委会该意见,冶金公司表示不认可,其认为系争工程的实施已经过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为此其提供《公示》两页、《意见征询签字认定》三页、《业委会成员流转签署单》一页。对此,业委会表示,对《公示》、《意见征询签字认定》的真实性无异议,但程序不合法,且该组证据仅是针对外部环境和车库;《业委会成员流转签署单》中前三名成员签字属实,但签收意见不是本人填写,且不认可***的签名。天建公司对此表示,因其未参与其中,故无法确定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但系争工程中包含了外部环境和车库,只是未列明在合同中。冶金公司则表示,审价结果是经过公示的,其中包含了增项。
关于工程质量问题。业委会表示,其对《工程施工合同》的真实性无法核实,也不认可《竣工验收单》的真实性,与小区实际施工项目严重不符。合同中新建工程第
②
***监控室、第
④
项自行车停放棚均未新建,而是扩建;第
③
项物业管理用房是垃圾房违规改造的,是违章建筑,故该部分的铝合金幕墙及门窗工程款、土建装饰工程款均应扣除;第
⑤
项小区大门未新建,仅是移动了;智能化管理工程中的第
③
项车牌识别管理系统的工程款无法确定,其他的智能化工程项目均未实际施工、移交;天建公司改造的***屋顶漏水,导致起火并造成损失;
24A
楼楼顶也因施工留下渗漏水隐患;弱电项目曾多次发生质量问题并保修,但修完后仍存在问题。其对《工程审价审定单》上的业主大会公章的真实性不认可,但不申请鉴定。《审价报告》中,监理单位为茂盛大厦物业管理处,这不符合《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且现场勘查的材料未提供。对业委会提出的以上问题,天建公司表示不予认可,工程早已经各方验收且使用多年,质保期也早已经过,弱电项目系专业分包单位负责施工和质保期内维修,天建公司并未收到任何保修申请。冶金公司则表示,验收时其在场,业委会进行了主要验收工作。弱电项目也已经过验收并投入使用,确曾发生过向弱电施工单位报修的情况,但后期施工单位就不再继续提供维修服务了。对此,相关弱电施工单位接收了法庭调查,其称,保修期内其确曾接到冶金公司报修,对操作方面的问题提供了技术指导,也提供了无偿维修服务。保修期后,其已无义务提供无偿服务。
审理中,天建公司表示,大楼一楼住宅楼墙面粉刷一节确实没有实际施工,同意在诉请金额中扣除该部分的工程款
5,651
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天建公司要求业委会支付欠付工程款,业委会则主张其不是合同相对方,不应承担付款义务。本院认为,《工程施工合同》虽由冶金公司签署,但业委会曾于
2016
年
12
月
1
日向冶金公司出具《委托书》,委托冶金公司与天建公司就系争工程签署施工合同,并从小区维修资金账户中支付工程款,再结合已付工程款的实际支付情况,本院认为,冶金公司仅系作为业委会的代理人签署施工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天建公司主张的欠付工程款应自小区维修资金账户支付。
其次,业委会认为,时任业委会未按规定动用维修资金,启动、实施了系争工程,造成了全体业主损失。但从目前在案证据来看,小区当时并无议事规则,时任业委会也确实委托冶金公司进行了征询业主意见等程序,因此业委会该主张,本院难以认可。若业委会认为时任业委会或物业公司存在相应问题,可在取得充分证据后另行主张或通过其他合法途径维护业主权益。再次,业委会还主张系争工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及诸多工程未实际施工,故应对工程款进行扣减并不再支付质保金。对此本院认为,系争工程早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且经过审价,现业委会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审价报告存在明显违法或不当之处,本院对其提出的重新审价及扣减工程款的主张不予采纳。至于天建公司要求冶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鉴于天建公司在审理中自认大楼一楼住宅楼墙面未粉刷,同意扣除该部分工程款
5,651
元,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故业委会尚未支付的工程款金额为
303,276.3
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第三人上海市静安区茂盛大厦业主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天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
303,276.3
元
(
该款自小区维修资金账户支付
)
;
二、原告上海天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5,933.9
元
(
原告上海天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缴
)
,由原告上海天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108.9
元,由第三人上海市静安区茂盛大厦业主委员会负担
5,825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 双
人民陪审员
慎 颖
人民陪审员
***
书 记 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