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嘉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宿迁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1311民初6818号
原告:无锡嘉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水车湾3。
法定代表人:何招惠,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宿迁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楚街D区2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烨,江苏正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9年10月30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无锡嘉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无锡嘉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嘉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嘉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