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413执5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州现代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57975846A,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东城街道良常东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刘社扣。
被执行人:**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3461264287,地址江苏省**市宿城区楚街D区2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2年9月25日生,住江苏省**市宿城区。
被执行人:闫航标,男,1985年11月18日生,住江苏省**市宿城区。
关于常州现代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闫航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0413民初89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闫航标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限被执行人**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闫航标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本院(2022)苏0413民初899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