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413执554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现代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57975846A,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东城街道良常东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刘社扣。
被执行人:**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3461264287,地址江苏省**市宿城区楚街D区2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2年9月25日生,住江苏省**市宿城区。
被执行人:闫航标,男,1985年11月18日生,住江苏省**市宿城区。
关于常州现代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闫航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闫航标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闫航标银行存款人民币1249733.5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