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民初6261号
原告: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谌***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苏省**市经济开发区。
原告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现原告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周 莉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韩 菲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