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621执保304号之四
申请人:**,男,199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行政村***300号。身份证号码:3729251990********。
被申请人:陕西中建基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东五路48号川渝大酒店西通道2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231105804XT。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5126339.4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5126339.40元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保单保函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中建基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西安凤城九路支行79260188000043893账号存款5126339.4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李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