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01民初25385号
原告:上海同济学士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丁锡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健,上海市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钱春余,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必林,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同济学士信息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同济学士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同济学士信息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巍琦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周 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