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7)皖0303执474号
本院在执行上海同济学士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通智慧城市(安徽)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通智慧城市(安徽)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院生效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中通智慧城市(安徽)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7097561,法定代表人:张峰,身份证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