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同济学士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上海同济学士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与上海当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沪0105执172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同济学士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丁锡红,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当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郑洋,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上海同济学士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与上海当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上海同济学士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沪0105民初697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当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3,908,277.2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限期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及向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工商银行等多家银行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上海当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证券、银行存款等登记记录。2017年8月18日,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上海当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沪AYXX**、沪AZXX**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期限至2019年8月17日止,该车辆去向不明,无法处置。另经调查,被执行人因涉及非法融资案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郑洋,已被公安机关控制。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财产调查及执行情况反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情况清楚,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曝光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调查材料等相关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上海当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被公安机关控制,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到位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青
审判员 杨焕林
审判员 费世忠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蔡元媚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