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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利忠钢管租赁部与被告通州建总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11民初2504号
原告:南京**钢管租赁部,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内。
经营者:刘建忠,男,199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告:通州建总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新金路34号。
法定代表人:李德华。
被告:***,男,1956年7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
被告:***,男,195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
原告南京**钢管租赁部与被告通州建总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钢管租赁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南京**钢管租赁部负担。
审判员  俞昌盛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徐 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