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苏0311执监8号
案外人徐州市土地储备中心因本院对徐国土用(2009)第x号土地进行查封、拍卖,向本院发函请求对该地块解除查封。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2016年7月4日本院对上海桐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徐州九里山医院、湖北世纪华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6)苏0311民初1571号民事判决:一、确认徐州九里山医院与湖北世纪华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及湖北世纪华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志良、金宝根签订的《湖北世纪华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内部承包责任书》无效;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徐州九里山医院与湖北世纪华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上海桐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带返还履约保证金1000万元;三、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湖北世纪华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上海桐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1000万元的利息(利息自2015年9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四、驳回上海桐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根据上海桐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6)苏0311执2625号。
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徐州九里山医院登记在x公司名下位于矿山x徐国土用(2009)第x号土地,后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公开拍卖,拍卖公告载明拍卖标的为:徐州市矿区×土地,该土地位于三环西路x国有划拨工业用地14133平方米(约21.2亩,用途为工业用地,暂未办理两证,符合办理条件),及徐州X医院已补偿x的国有建设用地7175平方米(约10.76亩,为拆迁x村2户所得的面积,无法办理两证)。现该土地靠近大门处有两层简易房屋,暂无其他附着物。土地面积共计21308平方米(约31.96亩),土地四至与范围以勘测定界为准。关于该土地问题泉山区X街道办事处与徐州X医院协商订立一份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合同权利可以继承,已交付200万元,应当交付的款项尚未交清,合同内容详见下方照片,起拍价:783.02万元,保证金:79万元,增价幅度:7.9万元等。郁光辉于2017年3月20日以1027.92万元最高价竞拍成交。本院于2017年5月2日作出(2016)苏0311执2625号执行裁定:一、解除查封徐州九里医院所有登记在x公司名下位于矿区×徐国土用(2009)第x号土地;二、将被执行人徐州九里山医院所有登记在在x公司名下位于矿区×徐国土用(2009)第x号土地所有权转移至买受人郁光辉名下,以及(徐州九里山医院已补偿x村的国有建设用地7175平方米约10.76亩,具体以勘定界图为准,所有权裁定给买受人郁光辉);三、买受人郁光辉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土地变更手续。因该执行裁定内容与拍卖公告“该土地问题被执行人已与办事处协商订立一份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合同权利可以继承”内容不符,且到国土部门无法办理过户手续裁定,徐州市泉山区x街道办事处已与被执行人徐州九里山医院按照原土地收购合同完成了土地交接手续,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作出(2016)苏0311执2625号之一执行裁定:一、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311执2625号执行裁定书不再执行;二、买受人郁光辉对被执行人徐州市九里山医院与徐州市泉山区x街道办事处所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权利予以继承。
徐州市土地储备中心认为,本院处置的地块该中心已于2015年5月12日,与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签订委托收购合同,委托将上述进行收购,并拟挂牌上市,故请求我院解除对该地块的查封。
本院查明,2014年12月23日,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甲方)与泉山区x街道办事处(乙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委托收购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收购位于三环西路x公司14133平方米(21.2亩)国有划拨工业用地及徐州九里山医院已补偿x村的国有建设用地7175平方米(10.76亩),土地面积共计21307平方米(31.93亩)。土地四至与范围以勘测定界图为准。2014年12月24日,徐州市泉山区x街道办事处作为甲方,徐州九里山医院作为乙方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一份,约定甲方收购乙方位于三环西路x公司国有划拨工业用地14133平方米(约21.2亩)和徐州九里医院已补偿x村的国有建设用地7175平方米(约10.76亩),土地面积共计21308平方米(约31.96亩)。土地四至与范围以勘测定界图为准。2017年8月11日,徐州市土地储备中心向徐州市不动产登记局作出说明一份,内容为:原x公司地块已于2015年5月12日,由该中心与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签订委托收购合同,目前已拆迁完毕,现申请注销该单位土地证书[证书号:徐土国用(2009)第x号],如出现任何问题由该单位全权负责。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认为,x.
综上所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发现本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确有错误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的批复》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6)苏0311执2625号执行裁定、(2016)苏0311执2625号之一执行裁定;
二、撤销本院2017年3月20日对徐国土用(2009)第x号土地使用权及徐州九里山医院已补偿x村的约10.76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拍卖。
审判长 王 平
审判员 李玉宝
审判员 丁 贺
书记员 刘浩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