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执复95号
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钱耀明,男,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存,北京市恒德(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上海桐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2170弄3号A室。
法定代表人:金汇川,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女,198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执行人:***,男,196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执行人:安徽华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龙岗开发区史城村金泰大学生创业基地研发楼。
法定代表人:***。
复议申请人钱耀明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法院](2021)沪0115执异275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浦东法院在执行(2019)沪0115执1126号上海桐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华仁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钱耀明对浦东法院对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三层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司法拍卖不服,向浦东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主要事实和理由:其与被执行人***系多年朋友。自2012年12月3日起,***以开发房地产项目缺少资金为名陆续向其借款2,670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具体为2012年12月3日1,000万元,2013年1月3日570万元,2014年4月23日300万元,2015年3月23日500万元,2015年5月20日300万元。被执行人***自出生至今未上过一天班,也无其他任何收入,其生活来源主要依靠***。***为达到拖欠其巨额债务不还的非法目的,于向其借款同期间向被执行人***转移钱款3,500万元,为此其于2019年11月对***、***提起债权人撤销之诉,案号为(2019)沪0115民初94888号。诉中,其已经申请对被执行人***名下涉案房屋申请诉讼保全。后钱耀明了解到浦东法院(2019)沪0115执1126号案件对涉案房屋采取了司法拍卖执行措施。钱耀明认为,所谓的申请执行人上海XX公司与***强制执行案件是一个假案,是两个被执行人恶意串通的结果,旨在帮助***、***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在(2019)沪0115民初94888号案件的首次庭审中,钱耀明就被执行人***于2010年购买的位于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的购房款中有一笔3,379,300元的款项是申请执行人上海桐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的一节事实,向其发问是何性质,被执行人***明确是该公司对其的赠与,该公司的大股东金某系其干爹。既然双方存在如此亲密关系,那二人之间却发生债务诉讼,其有理由怀疑二人系造假以规避执行。另外,钱耀明已经依法对涉案房屋采取了保全措施,现贵院对其进行司法拍卖将明显有损于其的合法权益,显属不当。为此,钱耀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提出异议,请求中止对涉案房屋的拍卖程序,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浦东法院经审查,2017年9月11日,浦东法院依据上海桐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对涉案房屋采取查封措施,查封期限自2017年9月11日至2020年9月10日。2017年11月23日,浦东法院作出(2017)沪0115民初6705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如下:“一、被告***应当于2018年1月23日前支付原告上海桐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735万元;二、如果被告***上述任何一期付款逾期,被告***需另行支付原告以700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11月24日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三、被告***、安徽华仁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如果被告***上述任何一期付款逾期,则原告上海桐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就未付款一并向被告***、***、安徽华仁置业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五、案件受理费63,901元,减半收取计31,950.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6,950.50元,由被告***、***、安徽华仁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于2018年1月23日前一并支付给原告上海桐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1月8日,申请执行人上海桐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浦东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沪0115执1126号。执行过程中,浦东法院于2019年4月10日裁定拍卖涉案房屋。
浦东法院另查明,在(2019)沪0115民初94888号案件中,浦东法院依据钱耀明的诉讼保全申请,对涉案房屋采取轮候查封措施,查封期限自2019年12月19日至2022年12月18日。
浦东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轮候查封并非正式查封,不发生正式查封的法律效力。据此,现钱耀明虽对涉案房屋采取了财产保全的查封措施,但因系为轮候查封,导致其并不发生正式查封效力。据此,钱耀明现以其对涉案房屋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为由,复议请求中止对涉案房屋的拍卖措施,缺乏法律依据,浦东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另关于钱耀明主张(2019)沪0115执1126号案件涉嫌虚假诉讼,因其系属对执行依据存有异议,故依法并不属于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钱耀明的异议请求。
钱耀明不服上述执行异议裁定,以基本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该执行异议裁定,支持其异议请求。
本院经审查,浦东法院异议裁定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浦东法院在(2019)沪0115执1126号案件执行过程中,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涉案房屋,该执行行为并无不当。浦东法院裁定驳回钱耀明的异议请求,也无不当,钱耀明以其对涉案房屋已进行轮候查封,且已向法院提起撤销权之诉为由请求中止对涉案房屋的拍卖措施,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钱耀明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异议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阮国平
审判员 唐建芳
审判员 吕长利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朱骏南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