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桐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桐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华仁置业有限公司、某某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执异977号
案外人:陈勇杰,男,198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住上海市普陀区。
案外人:申孟思,女,1993年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鲁山县,住上海市普陀区。
两案外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维耀,上海阳光卓众律师事务所。
两案外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珍妮,上海阳光卓众律师事务所。
申请执行人:上海桐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邢雯慧,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元丰,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天宇,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2年3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执行人:***,女,1986年2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执行人:安徽华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2019)沪0115执112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桐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华仁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陈勇杰、申孟思对上海市普陀区凯旋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的查封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陈勇杰、申孟思称,2018年1月19日,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以总价3,300万元将系争房屋出售给案外人。合同签订后,案外人如约支付了首期房款2,610万元,剩余房款690万元未支付。系争房屋于2018年1月20日交付给案外人,但在案外人办理按揭贷款以支付第二期房款时,被银行告知系争房屋上仍有抵押登记,且系争房屋已被查封,遂无法为案外人办理按揭贷款。在系争房屋的整个交易过程中,案外人均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现因系争房屋被查封导致交易无法进行,过错在***,案外人无任何过错。为完成系争房屋过户,案外人愿意向法院支付剩余房款以实现案外人的“物权期待权”,请求法院解除对系争房屋的查封。
经审查查明,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对系争房屋采取轮候查封。
本院认为,根据现行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本案对系争房屋采取的是轮候查封措施,尚未发生查封效力,案外人对系争房屋的异议主张,应当向正式查封案件提出,故案外人的异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陈勇杰、申孟思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将复议申请书递交本院,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盛爱琴
审判员  吴晓春
审判员  常新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王佩菲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第一款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第或第二百二十七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