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3破申125号
申请人:鞍钢劳动服务公司铁运工程塑料制品厂。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八家子44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2022年10月14日,申请人以该经销处负债严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鞍钢劳动服务公司铁运工程塑料制品厂,于1992年5月3日在鞍山市行政审批局登记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3.2万元,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为2103011120489,经营范围为:**件、闸瓦、铁路备件机械加工、劳务机械加工,经济性质为集体所有制。申请人多年未开展生产经营,2002年被吊销。经主办单位清查审计,认为申请人无资产、无经营、无人员、无办公地点、无报表,由于不确定申请人是否存在或有负债,故申请破产清算,依法退出市场。
本院认为,申请人系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具有申请破产清算主体资格,其注册登记机关为鞍山市行政审批局,应由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现有证据,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鞍钢劳动服务公司铁运工程塑料制品厂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朱 安
审 判 员 王 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郑熙哲
书 记 员 徐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