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威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上海市奉贤区松燕建材经营部与:上海威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20民初674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原告:上海市奉贤区松燕建材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渔业村198号(临)。
经营者:**。
被告:上海威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松金公路2072号13805室。
原告上海市奉贤区**建材经营部诉被告上海威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奉贤区松燕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