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泰(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惠安县城南实验小学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21民初9302号 原告:***,男,197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安惠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福泰(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城峰镇**大道1号建设大厦405**。 法定代表人:黄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告:惠安县城南实验小学,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螺阳镇洋坑村。 负责人:***,该小学校长。 原告***与被告福泰(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惠安县城南实验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福泰(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惠安县城南实验小学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福泰(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惠安县城南实验小学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福泰(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惠安县城南实验小学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庄奕渠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 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