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泰(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福泰(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03执57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7月31日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被执行人:福泰(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樟城镇**路闽峰大厦A幢5号。 法定代表人:黄权,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泰(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南海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威南劳人仲案字(2021)第16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金110000元的法定义务并承担了执行费155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威海南海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威南劳人仲案字(2021)第162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博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