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泰(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03执99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8月20日生,汉族,住乳山市。 被执行人:***,男,1980年1月9日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 被执行人:***,男,1975年5月27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 被执行人:福泰(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樟城镇**路闽峰大厦A幢5号。 法定代表人:黄权,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泰(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0民终4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标的款37746.73元(包含执行标的款36395.73元、诉讼费1194元、**履行利息157元)的法定义务并负担了执行费464元。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2)鲁10民终48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博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