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430民初634号
原告:***,男,195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炜褀,江西维尔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被告:福泰(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闽江大道202号***丹2号楼30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5595997814D。
法定代表人:黄权,公司经理。
被告:建宁县源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宁县里心镇永安路3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30589594947W。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建宁县源成置业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建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泰(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宁县源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352元,减半收取19176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江代建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