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宵峰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三水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宵峰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20民初21062号
原告:佛山市三水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吴小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天观,上海敬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花,上海敬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宵峰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陆文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园欢,上海赛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三水凤铝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宵峰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佛山市三水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三水凤铝铝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4元,减半收取计712元,由原告佛山市三水凤铝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国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伊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