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易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新易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熔盛重工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新易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熔盛重工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3-16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皋执字第386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新易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斌,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熔盛重工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强,总经理。
关于上海新易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熔盛重工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徐民二(商)初字第14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1月11日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2日委托本院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工程款人民币3021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8元,执行费4453元(未预交),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立案受理。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蒋晓荣执行。
执行中,本院查询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苏熔盛重工有限公司足以解决案件的银行存款,已冻结该公司多个银行账户,并查封该公司部分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因执行该公司的案件较多,涉案数额较大,该案暂时无法执行结案,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执行长  汤雪飞
执行员  蒋晓荣
执行员  石磊山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国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