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易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新易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09执535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8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
委托代理人:吕建雷,上海匡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新易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陆斌,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上海新易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7月5日作出的虹劳人仲(2021)办字第618号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沪0109执535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吉旺晟
审判员  郝思琴
审判员  华 琴
书记员  周 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