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沪0120执1007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沪0120执100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凌涛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被执行人上海鑫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被申请人***,男,1969年1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上海凌涛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鑫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180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金献忠审判员李永林审判员陆正二○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方杨敏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金献忠
审判员 陆 正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方杨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