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鑫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庆泉电子器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0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8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庆泉电子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宝安公路1247号415-7室。
  法定代表人张志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薛丽蓉、蔡爽,上海旭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鑫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外青松公路9024号。
  法定代表人金明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刚,上海海德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庆泉电子器材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05)松民一(民)初字第39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事实,需进一步查清事实后,再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05)松民一(民)初字第397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原审法院重审后确定。

  审  判  长 羊焕发
  审  判  员 施菊萍
  代理审判员 郑卫青
  书  记  员 夏琦萍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