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沪0114民初13323号

原告:***,男,1966年3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左月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志红,上海久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久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袁奇钧
书记员徐晨迪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