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男,1966年3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左月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志红,上海久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久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免于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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