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2民终62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协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审第三人:上海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上诉人上海协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上海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6民初484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原审法院缴纳上诉费的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协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琪
审判员*伟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陆玮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