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燕达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燕达建设有限公司等与某某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民辖终3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燕达建设集团,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
原审第三人:上海燕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天津燕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北京燕达建设集团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上海燕达建设有限公司、天津燕达建设有限公司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9民初12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北京燕达建设集团上诉称,本案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为宜,理由如下:一、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更便于本案事实的查清,且能够节省诉讼资源。2017年,被上诉人***曾以与本案相似的诉请和案由向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法院起诉,后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将案件移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先后组织了证据交换、开庭审理,故上诉人认为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的案情已经较为熟悉、清楚,由其审理本案将大大的节省诉讼资源,且更便于查清本案的相关事实。二、***既是上诉人,亦是另一上诉人北京燕达建设集团的法定代表人。***的户籍所在地在上海市徐汇区,且至今己有近十年。期间,*建民一直在上海生活、工作,并长期居住在位于上海市徐汇区的自购房屋内。本案的原审第三人上海燕达建设有限公司的注册地、经营地亦均在上海。根据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上诉人认为本案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为宜。请求二审法院根据事实、依照法律、撤销原裁定并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原审第三人上海燕达建设有限公司对一审管辖裁定提出了上诉,因第三人不能提出管辖异议,亦无权对管辖异议的处理提出上诉,故本院对其上诉不予审理。
被上诉人***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达建设集团的住所地是北京市门头沟区,在一审法院辖区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北京燕达建设集团各负担三十五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梁志雄
审判员*勇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