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阳申石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上海阳申石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顾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24民初1936号
原告:上海阳申石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漕廊公路598号。
负责人:曹仁均。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玲,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兰陵县。
原告上海阳申石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后,于2019年4月4日书面通知上海阳申石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960元。原告上海阳申石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通知规定的时间期限内未足额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上海阳申石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