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阳申石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上海阳申石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上海集翔服装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金执字第254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阳申石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曹仁均,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集翔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列当事人之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三(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租金人民币149281.25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等2124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代理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予以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厂房内财产保全查封的财产正在拍卖处置过程中,除此之外其名下无房产、车辆、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相关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现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执行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本院(2015)金民三(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