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阳申石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上海阳申石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顾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6民初2354号
原告:上海阳申石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曹仁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玲,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原告上海阳申石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查明,被告住所地在山东省苍山县(现属山东省兰陵县),不在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当移送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