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德尚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嘉兴德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智轲广告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402民初2474号
原告:******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东栅工业园区中环南路富涧路东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0909504717。
法定代表人:陈晓。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月婷,浙江天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莘浜路280号1幢E53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579111358W。
法定代表人:芮佳艺。
本院在审理原告******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与法不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0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370元,由原告******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康文怡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沈继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