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402民初7302号
原告:***,女,198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宇航,浙江建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奥纳路********。
法定代表人:张列军。
被告:******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东栅工业园区中环南路富润路**iv>
法定代表人:陈晓。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舒琪、陈月婷(实习),浙江隆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第九区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中环南路与富润路交叉口**商办综合楼(富润路**)**
法定代表人:周泽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佳,浙江隆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因与被告**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传播有限公司、嘉兴第九区网络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7年11月27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起诉称,2017年6月7日,原告通过嘉兴第九区下载了**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投资APP,并总计投资208000元,但其后发现投资无法收回。故诉请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投资款208000元及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相同的事实向公安机关报案,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于2017年6月22日作出决定,对***被诈骗立案侦查,故该案已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连杰
人民陪审员 周宣甫
人民陪审员 闻燧龙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许文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