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20民初20291号
原告:南陵县恒泰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金海,总经理。被告:上海意苑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陵县恒泰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意苑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陵县恒泰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陵县恒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计2750元,由原告南陵县恒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高磊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