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浦执字第776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7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被执行人***,男,1957年8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上海实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法定代表人***。本院在执行(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36479原告***诉被告***、上海实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上海实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下落不明。名下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36479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