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亚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包头市亚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202民初805号
原告:包头市亚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东河区巴彦大街(天元电机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刘建民,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弘宇,系内蒙古天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楠玎,系内蒙古天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山西省清徐县。
原告包头市亚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包头市亚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付货款363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52000元;上述共计415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包头市亚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62.5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免于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艺超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