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民终296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585号3-4层。
清算组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年,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市城市建设事务中心,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仓边路133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中心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中心职工。
原审第三人:广东省煤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天一**轮阁19楼1903房。
法定代表人:***。
破产管理人:广州**律师事务所。
破产管理人负责人:**,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城市建设事务中心、原审第三人广东省煤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364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燃气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以其与被上诉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州燃气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州燃气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14元,减半收取657元,由上诉人广州燃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琦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吴宝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