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翼通用航空有限公司

山东鲁翼通用航空有限公司、绥滨龙翔通用航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02民初2526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用航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烟台路269号国际金融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MA3CH6A22T。

法定代表人:陈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宇,山东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绥滨龙翔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绥滨县物流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422MA18WN4D57。

法定代表人:刘春海。

申请人山东***用航空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绥滨龙翔通用航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将申请人绥滨龙翔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名下航空器,国际登记标志:B-70KL,航空器型号:Eurocopter/AS350B3,出厂序号为3428的飞机予以查封,保全标的额为110万元。申请人已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申请人绥滨龙翔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名下航空器,国际登记标志:B-70KL,航空器型号:Eurocopter/AS350B3,出厂序号为3428的飞机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转移、变卖、抵押登记等。

查封期间为二年,自本裁定送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撤诉或债务已经清偿的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查封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封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安丰勇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吕倩

书记员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