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蓝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大连蓝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晋0109民催10号
申请人:大连蓝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龙王塘街道官房村。
法定代表人:李长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艳,女,该公司副总经理。
申请人大连蓝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于2019年12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大连蓝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持有的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山西汾西宜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大连蓝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大连蓝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武建芬
审判员 袁文静
审判员 赵 蓉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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