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瀛隆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格瑞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上海瀛隆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691民初2614号
原告:山东格瑞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古现办事处东村。
法定代表人:王明礼,总经理。
被告:上海瀛隆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港沿镇港沿公路518号9幢。
法定代表人:王振伟,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格瑞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瀛隆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格瑞特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格瑞特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格瑞特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86元,由原告山东格瑞特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淑芝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苏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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