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03民初1124号
原告:河南省浩业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中站区焦晋高速西站东侧。
法定代表人:王小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焦作市体化示范区正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西华美奥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陶村乡。
法定代表人:马吉海。
被告:焦作市***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中站区焦克路焦晋高速焦作东上站口。
法定代表人:崔小怪,董事长。
原告河南省浩业矿山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华美奥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焦作市***输送机械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原告河南省浩业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省浩业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白立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文丽
书记员孙国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