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浩业矿山机械有限公司

江苏高盛华宇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浩业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2民初7840号
原告:江苏高盛华宇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经济开发区驿城科技园区2号。
法定代表人:谢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东,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浩业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焦晋高速西站东侧。
法定代表人:王小光,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高盛华宇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浩业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黄 敏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丹璐
书 记 员  郭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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