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2民终37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明唐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绪军,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同联(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宋建新,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上海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上海宇联给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上海诚水供水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上海明唐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同联(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宇联给水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诚水供水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8民初17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明唐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海明唐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明唐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77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44,387.50元,由上海明唐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姚跃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