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8民初3428号
原告:上海明唐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
被告:上海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樊仁毅,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壬戌,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宇联给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福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明唐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同联(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宇联给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后原告申请同联(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退出诉讼。原告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明唐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明唐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