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宇联给水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伶与上海宇联给水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04民初18924号 原告:***,男,194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伶,女,197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上海宇联给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伶与被告上海宇联给水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伶以寻求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诉讼,且尚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伶撤诉。 审 判 员 *** 书 记 员 李 蕴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