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04民初18924号
原告:***,男,194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伶,女,197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上海宇联给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伶与被告上海宇联给水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伶以寻求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诉讼,且尚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伶撤诉。
审 判 员
***
书 记 员
李 蕴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