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苑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嘉善县人民法院(    )拟稿纸

发文字号:(2008)善民二初字第798

缓急:

密级:

 

 

 

签发:

 

 

审核:

主送: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拟稿单位: 速裁庭

拟稿人:刘勇

份数:10份

拟稿时间: 2008.7.25

校对人:

印制时间:2008.7.25

标  题:民事调解书

原告:上海苑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张泽浦亭路6号。

法定代表人:彭夫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顾林生,男,1942年9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310227194209263613,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中心街176号。

被告:陶正荣,男,1956年6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嘉善县干窑镇南宙村,现住嘉善县魏塘镇车站路泗洲公寓3幢西梯301室。

本院于2008年7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苑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陶正荣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被告曾承建嘉善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在原告为其承建的项目部做桥梁工程时,尚欠原告工程款100000元,并于2005年2月5日出具欠条一份言明欠款的事实。事后,被告仅付款80000元,尚余2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尚欠的工程余款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欠款属实,要求与原告方协商约期归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陶正荣应付原告上海苑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0000元,由被告于2008年8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刘    勇

 

二 ○ ○ 八 年 二十

 

书  记  员      周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