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18106号
原告:周站稳,男,198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清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鸿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周站稳与被告佛山市鸿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周站稳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周站稳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站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站稳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朱 琳
书 记 员 朱 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